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在于:
1.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險人都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投保人一方的權利是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義務是按約定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則相反。
2.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投保人支付保險費換取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形成對價關系。雖然在財產保險和一部分人身保險中,如果在保險期間沒有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責任,但保險為被保險人提供了保障機制,應視為對價。
3.保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保險合同的成立不以履行一定形式為必要,如簽發(fā)保險單、繳納保險費,只需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4.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險合同的內容都是保險人事先擬定,印制在保險單上,投保人要么接受,要么拒絕,沒有就內容進行協商的余地。
5.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險人的給付義務的承擔取決于合同成立后保險事故是否發(fā)生,而保險事故是否發(fā)生,何時發(fā)生,將會造成多大損失都是不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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