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產權屬的登記管理制度
1.契證登記制度
契證登記制度對當事人關于房地產的權利主張,采取對抗要件制度。政府行政主管部門雖然要求房地產權利人進行權屬登記,但注重要求權利人提供形式要件,對所提供形式要件的真實性、合法性不做實質性審查。
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當事人主張的房地產權利,既不頒發(fā)權屬證件,也不承擔證明義務,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目的僅僅是為了公示。契證登記制度所進行的房地產權屬登記,只具有公示力,而無公信力。契證登記制度注重當事人訂立的和約,房地產權屬方面的合同一經生效,當事人之間的債權與物權即同時成立。
一旦發(fā)生房地產權利爭議,當事人完全憑據(jù)有關合同、票據(jù)與稅據(jù),通過訴訟主張權利。發(fā)生的房地產權利爭議,最終取決于法院審理后的確認,不以政府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為準,政府登記機關也不承擔登記責任。
2.權證登記制度
權證登記制度對當事人關于房地產的權利主張,采取成立要件制度。即政府登記機關既要求房地產權利人提供法定形式的登記要件,又要對所提供形式要件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實質性審查。政府頒發(fā)的房地產權屬證件不僅具有公信效力,而且政府登記機關對登記確認的房地產權屬負有證明義務,
房地產權利人可以依據(jù)政府頒發(fā)的權屬證件,行使確認的權能。權證登記制度認為,當事人關于房地產的債權文件,只能得到法律關于債權的保護,而不能得到物權的保護。必須經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核準并頒發(fā)相關證件后,才產生物權效力。
如果發(fā)生房地產行政確權爭議,必須通過行政訴訟解決爭議,政府行政機關同時承擔登記責任。
3.我國的房地產權屬登記制度
我國的房地產權屬登記制度基本采用權證登記制度,主要表現(xiàn)有:
(1)法律要求房地產權利人必須按期進行房地產權屬登記,對違反登記規(guī)定的給予行政處罰。
(2)對權利申請人提供的文件進行實質性的審查,只有房地產權屬清楚、證據(jù)齊全的,才予登記核準,不符要求的不予登記。
(3)實行房地產權屬發(fā)證制度,頒發(fā)的權屬證件受法律保護,具有公信力,是房地產權利人進行房地產活動的憑證。
(4)法律確認房地產權屬證件效力,撤消權屬證件需經法律程序。
二、房地產權屬登記的作用
1.保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2.避免交易風險。
3.房地產權屬登記是房地產管理的基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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