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損害賠償的限制
違約損害賠償的限制,是指對于損害賠償額在一定條件下加以限制的規(guī)則。對賠償額加以限制意味著不是所有在違約行為發(fā)生后所出現的利益損失都能得到賠償。違約損害賠償的限制原則如下:
1.可預見原則《合同法》第113條中規(guī)定,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一規(guī)定表明,只有當違約方所造成的損失是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可以預見的,違約方才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害是不可預見的,則違約方不負賠償責任。
2.過錯相抵原則過錯相抵是指在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的情況下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逗贤ā返120條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119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在適用過錯相抵原則時,應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程度來決定損害賠償責任的減輕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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