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的免責事由
免責事由,又稱免責條件,是指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當事人對其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免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通常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7條第2款規(guī)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這一規(guī)定的含義包括:1)不可抗力僅指客觀情況,屬于事件的范疇,并不包括民事主體的行為。如果是由于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不屬于不可抗力,從而排除了將第三人的行為導致違約作為抗辯事由的可能。2)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預見性,即合同當事人以現(xiàn)有的技術水平和經驗無法預知。3)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性。不可避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具有必然性,而且當事人雖盡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避免;不可克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損害后果發(fā)生后,當事人雖盡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克服,因而無法履行或者適當履行合同義務。
因不可抗力而免除違約責任的應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范圍的大小來決定!逗贤ā返117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二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這一規(guī)定表明:
1.并不是所有不可抗力的發(fā)生都能構成違約的免責事由, 只有不可抗力影響到合同的履行時才可以免責 不可抗力可能對合同的履行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如果不可抗力影響到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時,可以免除當事人全部不履行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只是影響合同的部分不能履行的,則部分免除當事人的不履行責任。
2.只有當不可抗力發(fā)生在合同履行期內,才能構成免責事由如果當事人違約在先,那么盡管在此之后發(fā)生了不可抗力的情況,也不能免除違約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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