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一般財產(chǎn)出資的要求一樣,交付亦為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基本要求。土地的交付即為對土地的占有和控制的轉移,只有公司實際的占有和控制土地并進而利用土地,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實際價值才能得以實現(xiàn)。
同時,土地使用權的出資不僅需要交付,而且還需采取法定的權利移轉形式。土地,是典型的不動產(chǎn),土地使用權是物權性質(zhì)的財產(chǎn)權,土地使用權出資既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一種形式,按照物權變動的一般規(guī)則,應采取公示的方式,即辦理土地使用權的過戶登記,只有經(jīng)過登記,公司才能取得真正的、完整的、排他的土地使用權,出資人也才是完全履行了其出資的義務。
交付和產(chǎn)權登記是土地使用權出資行為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交付的價值在于對土地的利用,產(chǎn)權登記的價值則在于權屬的認定和法律風險的防范。實踐中,只實際交付土地而未辦產(chǎn)權登記或只辦理了產(chǎn)權登記而未實際交付土地的情況相當普遍,它們都屬于出資義務的部分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未交付土地意味著出資人對公司財產(chǎn)的占有,損害著公司的財產(chǎn)利益。未辦產(chǎn)權登記則意味著出資人對土地權利的保留、公司對土地的占有和利用缺少法律的效力以及隨時有可被追索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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