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和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有何新的規(guī)定?股東如何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原《公司法》中的表述如下:
第三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費,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yōu)先購買權。
而新的《公司法》則做如下規(guī)定:
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股東自愿轉讓其出資情況下,出資轉讓的限制及優(yōu)先購買權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其出資,通常有兩個方面的限制,一是其他股東同意;二是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在這兩方面,新修訂的《公司法》就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作出了以下兩個方面的修訂: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聯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