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民法基本知識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第一節(jié)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詞最早來源于古羅馬的“市民法”(jus civile),其內容則來源于羅馬法的“萬民法”(jus gentium)。羅馬法是現代民法的基礎,包括市民法和萬民法。古羅馬早期,把調整本國公民相互之間關系的法律叫做“市民法”,而稱調整本國公民與外國人、外國人與外國人之間關系的法律為“萬民法”。后世法律學者一般認為,市民法是民法的語源,而萬民法則是民法的內容來源。公元6世紀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主持將羅馬法整理編篡為四部法律,后世學者稱這四部法律為《查士丁尼國法大全》,又叫《民法大全》,市民法一詞,遂成為羅馬私法的同義語。
近現代大陸法系國家制定民法典也都是以羅馬法為藍本,其中尤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1900年《德國民法典》和1907年《瑞士民法典》為典型。從歷史發(fā)展的角度看,雖然不同國家、地區(qū)在不同時期所需要和具備的民法在內容、體例上均有許多差異,但在調整商品經濟社會生活關系這一點上卻是相同的。由此,民事主體制度、所有權制度及債與合同制度成為各國民法的基本內容。
我國法律一直有著重刑輕民、民刑不分的傳統(tǒng),真正現代意義上的民法文化與觀念尚付闕如。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市場經濟不斷繁榮,法制建設大大加強。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的頒布,標志著我國民事體系開始建立!睹穹ㄍ▌t》第二條規(guī)定,我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它是我國法律體系中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屬于基本法的范疇。近年來甚至有學者提出,民法應該與憲法相并列,高于其他部門法,是根本法之一。之后我國又頒布了一系列民事法律法規(guī),尤其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頒布,表明我國的民事立法已進入一個新的發(fā)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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