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的概念及其審查
受理是指原告起訴后,經(jīng)受訴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經(jīng)過審查認為起訴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nèi)立案,并通知原告;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7日內(nèi)作出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7日內(nèi)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后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原告對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定之日起10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nèi)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自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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