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的分類
根據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可以將其分 為一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
一般侵權責任,是指因為故意或者過失而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損害,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一般侵權責任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和自己責任原則。
特殊侵權責任,是指并不需要具備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而是根據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所應負的民事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特殊侵權責任主要包括三種情況:1)因特定主體致人損害,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致人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2)因特定活動致人損害,如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地面施工致人損害;3)因特定物件或物質因素致人損害,如產品致人損害、環(huán)境污染致人損害、建筑物致人損害、動物致人損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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