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概述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的,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對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
侵權責任是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在傳統(tǒng)民法中,它也被視為債的一種,被稱為“侵權行為之債”或“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侵權責任具有補救性和制裁性的雙重性質。
。1)侵權責任是一種法律補救。侵權責任首先具有補救性,這種補救性就受害人而言即受害人的損害可以得到彌補,恢復到損害發(fā)生前的原狀。這也是侵權責任最基本的功能。其表現在:受害人在其權利受到侵害以后,有權請求加害人恢復其權利,要求其返 還財物、賠償損失等。
(2)侵權責任也是一種法律制裁。我國學者一般認為侵權責任也是法律上規(guī)定的對不法行為的制裁。侵權責任具有懲戒不法行為、恢復秩序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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