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底價是政府根據正常市場狀況下地塊應達到的地價水平和相應的產業(yè)政策,確定的某一地塊出讓時的最低控制價格標準。
在我國,政府壟斷了土地供應,其出讓土地的價格將對整個土地市場的地價產生重要影響。確定出讓底價時,首先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或委托土地估價機構,采用市場比較法、收益還原法、假設開發(fā)法、成本逼近法、基準地價修訂法等宗地估價方法,根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當地的土地市場供求情況、土地市場地價水平和擬出讓宗地設定的土地條件,對擬出讓的宗地進行評估,評估出擬出讓宗地在出讓時點和出讓方案設定的土地條件下的正常價格,并提交估價報告;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估價報告后,應在仔細審查的基礎上,依據擬出讓宗地的評估價格,綜合考慮擬出讓宗地的產業(yè)性質、政府產業(yè)政策、地價政策、土地市場調控政策、調控方向,兼顧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綜合確定擬出讓宗地的出讓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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