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和1958年,國家相繼頒布了《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但這個辦法在當時的實踐中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和執(zhí)行。從當時的歷史情況看,由于國家正處于工業(yè)化建設的初期,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的手續(xù)極不完善,存在大量無償或基本無償使用集體土地有情況。集體之間占用土地,特別是公社占用大隊土地,公社、大隊占用生產隊土地,更是無償調撥,嚴重破壞了中共中央政治局1959年4月上海會議紀要《關于人民公社的十八個問題》中確定的以生產隊為基礎、三級所有的人民公社根本制度。針對這種現象,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又發(fā)出了《關于農村人民公社當前政策問題的緊急指示信》,指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是現階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要求“堅決反對和徹底糾正一平二調的錯誤”,指出“一平二調的‘共產風’,嚴重破壞以生產隊為基礎的公社三級所有制,破壞農業(yè)生產力,必須堅決反對,徹底糾正”。凡是公社、縣及縣以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平調生產隊的土地及其他財務,“都必須認真清理、堅決退還”,“都必須在今年(1960年)內,至遲在明年春耕地以償付清楚”。同時明確了“勞動、土地、耕畜、農具必須堅決實行‘四固定’,固定給生產小隊使用,并且登記造冊,任何人不得隨便調用,……。”
1962年9月27日,中共中央第十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了《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后簡稱《六十條》),進一步明確了“生產隊范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員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集體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凡是歸生產隊所有比較有利的,都歸生產隊所有。”“生產隊所有的土地,不經過縣級以上人民委員會的審查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不得占用,……。”確立并鞏固了集體土地“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制度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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