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ㄒ唬┬姓V訟參加人與行政訴訟參與人
行政訴訟參加人是指因與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直接利害關系而參加行政訴訟的整個過程或者主要階段的人,及與他們的訴訟地位相類似的人,包括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行政訴訟參與人是指除審判人員、書記員、執(zhí)行人員以外的參與行政訴訟的人。包括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等。他們在訴訟中所處的地位不同,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擔負的訴訟義務也不同。
行政訴訟參與人的范圍比行政訴訟參加人的范圍更大,前者包括了后者;行政訴訟參加人以外的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和重要性要次于行政訴訟參加人。
(二)當事人的涵義與特征
當事人是指因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到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和參加訴訟,并受法律裁判約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行政機關。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當事人在不同的訴訟程序階段有不同的稱謂,在第一審程序中,稱原告、被告、第三人;在第二審程序中,稱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執(zhí)行程序中,稱申請執(zhí)行人和被申請執(zhí)行人。當事人的不同稱謂,表明其在不同訴訟程序中所處的訴訟地位及享有的訴訟權利、承擔的訴訟義務。當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凡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為保護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是為了向人民法院提供客觀事實及翻譯活動的人,如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均不是行政訴訟當事人。
。2)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包括起訴、應訴和參加訴訟。凡不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他人的名義進行訴訟的人,如訴訟代理人,就不是行政訴訟當事人。
。3)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行政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但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如證人、鑒定人等不是當事人。
。4)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拘束。人民法院的裁判是為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行政爭議而作出的,因而對他們有拘束力。這一特征是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重要區(qū)別。
(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訴訟義務
1.當事人均享有的訴訟權利
1)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在訴訟中有進行辯論的權利;
3)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權利;
4)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查閱本案的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材料除外;
5)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6)有權申請財產保全;
7)有申請回避權,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回避決定不服時,可以申請復議:
8)經審判長許可,有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員發(fā)問的權利;
9)有查閱并申請補正庭審筆錄的權利;
10)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判時,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
11)對己生效的裁判,認為有錯誤的,有提出申訴的權利。
2.一方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
1)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如果敗訴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拒絕履行義務的,勝訴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原告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
4)原告有放棄、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
5)原告有權申請先行給付;
6)被告有應訴和答辯的權利;
7)被告在第一審程序中有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
當事人在享有上述訴訟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當事人必須依法正確行使訴訟權利,不得濫用訴訟權利;
2)當事人必須遵守訴訟次序,服從法庭的指揮,不得實施妨害訴訟秩序的行為;
3)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
4)被告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
5)被告行政機關在訴訟過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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