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處理的原則
第(一)一般土地糾紛案件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先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時,才能按規(guī)定依照司法程序解決。未經行政調處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屬物,不得影響生產和在有爭議的土地上興建建筑物和變更附著物。
第(三)歷史上已經達成有協(xié)議、協(xié)定,或已制定有鄉(xiāng)規(guī)民約的,而這些協(xié)議、協(xié)定鄉(xiāng)規(guī)民約并不違背國家法律、法令和黨的政策的,予以維護,不合理的部分可以進行適當調整。轉自建設工程教育網jianshe99.com
第(四)對過去因無償占有或平調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作具體分析。通過仔細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區(qū)別黨在各個階段的方針、政策,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合理的處理意見,切忌用簡單、武斷、一概而論等解決辦法。
第(五)對過去因無償占有或平調而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規(guī)定,保護原社隊或個人的應有權益。
第(六)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爭議未解決前,如無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維持現狀時,土地管理機關有權指定臨時使用單位使用,以保護爭議的土地,爭議雙方均須服從,不得借故破壞土地及其附屬物,不得煽動群眾鬧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強行占地。
第(七)處理土地糾紛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實事求是原則,從實際出發(fā),參照歷史變遷情況和現實使用情況,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決。
第(八)處理土地糾紛必須堅持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國家、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維護單位或公民個人的合法使用權。
第(九)處理土地糾紛涉及各有關部門的,應同有關部門共同協(xié)商,正確處理好部門之間的關系,進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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