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行政許可審批內容
對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登記,對在國有土地使用權上設定的他項權利進行登記。
二、非行政許可審批設定的法律依據(jù)
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
。ㄒ唬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fā)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yǎng)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xù)。
。ǘ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第六十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七條;
。ㄎ澹对颇鲜⊥恋氐怯洍l例》第二條、第四條;
。锻恋氐怯涋k法》第三條;
。ㄆ撸秳潛芡恋厥褂脵喙芾頃盒修k法》第十七條。
土地他項權利登記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十二條(同上);
。ǘ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一條 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
。ㄈ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fā)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部門;(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ㄎ澹┮云髽I(yè)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四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復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ㄋ模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fā)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yǎng)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yè)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雖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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