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登記規(guī)則》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須辦理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的有以下三種類型:
1.新開工的大中型建設項目使用劃撥國有土地的;
2.其他項目使用劃撥國有土地的;
3.集體土地依法轉為國有土地后,原集體土地使用者繼續(xù)使用該國有土地的。
一、申請
1.申請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者。
2.申請時限:為核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
新開工的大中型建設項目使用劃撥國有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接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給的建設用地批準書之日起30日內申請土地預登記;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和其他有關文件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
其他項目使用劃撥國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接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用地文件之日起30日內,持批準用地文件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
集體土地依法轉為國有土地后,原集體土地使用者繼續(xù)使用該國有土地的,應當在土地所有權性質變更后30日內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
3.申請人應提交的土地權屬證明文件:
1)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2)建設用地批準書。
3)新開工大中型建設項目土地預登記文件。
4)大中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5)征地勘測圖件。
6)原《集體土地使用證》。
7)其他證明文件。
二、權屬審核
1.設定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范圍。
2.經征地勘測的宗地面積應與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批準的用地面積基本一致。
三、注冊登記核發(fā)證書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應報人民政府批準,依據經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登記審批表》內容進行注冊登記。
1.在《土地登記卡》上注冊登記。如果該宗地在登記前已進行過其他土地權利登記,且宗地的地號、圖號、宗地面積未發(fā)生變更的,在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宗地未進行過其他土地權利登記或進行過登記但宗地的地號、圖號、宗地面積發(fā)生變更的,建立新的《土地登記卡》。
2.依據《土地登記卡》填寫《土地歸戶卡》。
3.根據《土地登記卡》填制《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土地登記機關代表政府核發(fā)給劃撥國有土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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