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不安抗辯權
什么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欠缺履行債務能力或信用,而拒絕履行合同的權利。
《合同法》68條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yè)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jù)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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