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建施工管理知識: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工程造價司法鑒定
一、工程基本情況某大廈的鋼結構工程合同糾紛原告為承包方,被告為發(fā)包方。原、被告雙方于2002年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約定了工程承包范圍、合同價款(暫定)、合同工期,合同補充條款約定結算時工程量按實際發(fā)生計算,項目單價按照預算單價包死。工程竣工驗收后,原告以被告一直未辦理結算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委托鑒定內(nèi)容及鑒定資料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該工程造價進行鑒定。送鑒資料包括:委托書、合同及附件、訴狀、答辯狀、庭前證據(jù)交換筆錄、開庭筆錄、施工圖、竣工圖、關于工程造價鑒定依據(jù)的說明、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分部工程驗收證明書、會議紀要、變更的函、監(jiān)理總結等資料。
三、雙方計價爭議焦點原、被告雙方對工程量的確定存在爭議,根據(jù)法院移交的質證資料顯示,被告對原告提交的合同及合同預算予以認可,對施工圖、竣工圖不予確認(理由是沒有經(jīng)過被告的簽字、蓋章);對變更項目采光天棚聚炭酸脂陽光板單價不予認可。
四、鑒定說明工程量計算:根據(jù)法院提交的施工合同、施工圖、雙方確認的變更函計算,法院提供的鑒定資料中顯示,原告未施工的項目不予計算。施工圖的真實性、有效性請法院認定。計價:分部分項工程按合同約定的預算單價計算。由于變更項目采光天棚聚炭酸脂陽光板未提供詳細設計變更,雙方均未提供該變更項目單價的確認證據(jù),鑒定單價按合同約定的計價標準參考聚炭酸脂陽光板市場材料價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