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審理程序-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考點(diǎn)
2021年二級建造師正在備考中,小編為大家整理了2021年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guān)知識》的一些知識點(diǎn)與考點(diǎn),希望對考生們有所幫助。
行政案件的審理程序
(一)起訴和受理
1.起訴的條件
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shí)根據;屬于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注意】行政訴訟中起訴的時(shí)間規定
2.受理
法院7日內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原告對裁定不服,可以上訴
(二)審理
1.行政訴訟的審理
(1)行政訴訟期間,一般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2)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3)經(jīng)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wú)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
(三)行政訴訟的判決
1.判決維持;
2.判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判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行政處罰顯失公平,判決變更;
5.直接判決否定原告的訴訟請求;
6.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違法的判決。
【注意1】一審判決不服,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上訴,二審為終審。
【注意2】認為二審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申訴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四)執行
1.執行主體:
由第一審法院強制執行或行政機關(guān)依法強制執行。
2.執行措施(五項)
(1)從行政機關(guān)帳戶(hù)內劃撥賠償金;
(2)對行政機關(guān)按日處以罰款;
(3)將行政機關(guān)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4)向有關(guān)機關(guān)提出司法建議;
(5)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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