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一建法規(guī)重點: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和終止
2016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日期愈發(fā)接近,各位是否已經掌握了考試中的重、難點內容?建設工程教育網教學專家提煉教材中的精華,進行總結歸納,希望對大家的復習有所幫助!
2016一建法規(guī)重點: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和終止
一、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
建設工程活動不同于一般的經濟活動,其代理行為不僅要依法實施,有些還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1.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設工程活動
《建筑法》規(guī)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實行施工總承包的項目,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2.須取得法定資格方可從事的建設工程代理行為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的營業(yè)場所和相應資金;
(2)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yè)力量;
(3)有符合規(guī)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guī)臁?/p>
3.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但是,法律規(guī)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二、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終止
對于三種代理方式,其代理關系的終止,有不同的規(guī)定。
1.委托代理的終止
《民法通則》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建設工程領域代理行為終止,主要是1、2、5三種情況。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速記點評】
由于不同的代理方式終止原因不一樣,在考試中往往會將兩類代理關系終止的原因混在一起考。值得注意的是,委托代理終止的原因中,不包括被代理人死亡,而法定/指定代理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任何一方死亡,都會終止代理關系。
例如:某富翁在生前委托律師在其死后進行合理的財產劃分。不論富翁是否存在于世,那么律師都有對其財產在富翁死后進行合理劃分的權利。但是一旦富翁死亡,那么他與自己5歲小兒子的法定代理關系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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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班 |
精品班 |
實驗班 |
定制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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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直達班:550元/科 特色無憂班:990元/科 |
精品直達班:880元/科 精品無憂班:1500元/科 |
實驗直達班:1200元/科 實驗無憂班:2200元/科 |
定制直達班:2000元/科 定制無憂班:3600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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