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地權,即土地所有權,按經濟界理論,地權即土地產權,是財產權的一種類型。
地權管理是指有關土地財產權(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活動,是國家用以確定、調整和處理有關土地產權及權屬變更的一系列管理活動。
一、國有地權管理
國有土地是指國家擁有土地所有權的土地。有關國有土地產權的管理活動稱國有地權管理。在我國國有土地包括國有城鎮(zhèn)土地和國有農村土地。
國有地權的劃撥
國有地權的劃撥,是國有地使用權流轉的一種特殊方式,是國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地讓與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只要按一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經法定機關批準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不必向國家(政府)交付任何費用與租金。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下列用地的使用權,確需必要的,可以申請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共事業(yè)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用地。
國有地權的出讓
我國國有地權出讓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出讓給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出讓土地使用權一般包括了下列內容:
1、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權利;
2、出租權,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受法律保護;
3、轉讓權和設定擔保權,土地使用權人可將其權利讓與他人,也可做抵押;
4、物權請求權,即排除妨礙、恢復權利人有效支配狀態(tài)的請求權;
5、相鄰權,即土地使用權相鄰方應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當土地使用權因出讓而發(fā)生轉移,上述權利也隨之轉移。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是指政府依法收回用地單位和個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對下列五種情況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報往原批準用地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建設,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山等經劃撥批準的土地。
對1、2種情況下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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