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考試知識點:國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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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考試知識點:國有土地
全民所有制的土地被稱為國家所有土地,簡稱國有土地,其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1.國有土地的范圍:
①城市市區(qū)的土地;
?、谵r村和城市郊區(qū)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蹏乙婪ㄕ魇盏耐恋?
④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抟驀医M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2.合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途徑:
?、偻ㄟ^行政劃撥方式取得;
?、谕ㄟ^國家出讓方式取得;
?、弁ㄟ^房地產轉讓方式取得(如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
④通過土地或房地產租賃方式取得。
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內容和設立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享有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如需要改變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如新建房屋不能影響已存在的房屋使用,處理好相鄰關系)
4.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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