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0 14:06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違約責任即為違反了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產生的前提,違約責任則是合同義務不履行的結果。違約責任僅發(fā)生于特定當事人之間,具有相對性,即法律允許當事人在法律規(guī)范的指導下,通過合同文件事先對違約責任作出約定,此為違約責任的任意性。此外,違約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
1)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有違約行為和無免責事由兩種,前者稱為違約責任的積極條件,后者為違約責任的消極要件。
2)歸責原則。判斷一種行為是否構成違約應當采用何種方法,即為歸責原則。在合同法原理中,有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等理論。我國《合同法》在立法中采用了嚴格責任原則來認定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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