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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0 17:23 來源于網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擴聲系統應根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擴建規(guī)劃、建筑和建筑聲學設計等因素確定。
2擴聲系統的設計應與建筑設計、建筑聲學設計同期進行,并應與其他有關專業(yè)密切配合。
3除專用音樂廳、劇院、會議廳外,其他視聽場所的擴聲系統宜按多功能使用要求設置。
4專用的大型舞廳、娛樂廳應根據建筑聲學的設計條件,設置相適應的固定擴聲系統。
5如建筑聲學條件合適,在發(fā)音者距聽者大于10m的會議場所宜設語言擴聲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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