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jù)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依法應當先經(jīng)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上級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fā)現(xiàn)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guī)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捉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fā)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fā)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1)許可證、執(zhí)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2)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3)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法律、行政法規(guī)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范圍沒有地域限制的,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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