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程序
1)申請
、偕暾堈{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申請人與爭議的土地有直接利害關系;
b.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根據。
、诋斒氯松暾堈{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a.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b.請求的事項、事實和理由;
c.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郵政編碼。
2)受理
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3)調查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受理后,應當及時指定承辦人,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情況進行調查。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有權請求該承辦人回避。承辦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4)調解
①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a.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b.爭議的主要事實;
c.協議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谡{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并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蹏临Y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并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5)處理
、僬{解未達成協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趪临Y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蹏临Y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凋查處理意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意見在報同級人民政府的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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