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概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六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1999年4月29日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內容
(一)行政復議的概念
行政復議是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重新審定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復議是行政相對人的一種救濟手段,是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系統(tǒng)內部監(jiān)督的一種重要形式。
例題:下列關于行政復議的概念,說法正確的是()。
A.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行為
B.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系統(tǒng)內部自我監(jiān)督的一種重要形式
C.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的一種救濟手段
D.行政復議是一種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
答案:ABD
解析: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是行政相對人一種救濟手段,不是行政機關的一種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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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一般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的申請: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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