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請求權
物權的請求權,又稱為物上請求權,是指物權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時,物權的權利人為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請求對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民法通則》未直接規(guī)定“物權的請求權”,但其中有關于物權請求權的規(guī)定。例如,《民法通則》第61條規(guī)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chǎn),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民法通則》第83條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chǎn)、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民法通則》第134條還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chǎn);(五)恢復原狀;……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我國現(xiàn)行法上的物權請求權包括排除妨礙請求權、返還財產(chǎn)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物權的請求權主要適用于所有權的保護,而對大多數(shù)其他物權的保護也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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