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和特征
如上所述,我國《民法通則》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作了基本的規(guī)定。所謂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公民或集體組織,根據承包合同的規(guī)定,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長期使用的土地、水面等自然資源、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民事權利的范疇。
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是公民或集體組織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的公民,主要指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個人或家庭。在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主要是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和法人皆可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享有承包經營權;集體經濟組織在取得國有土地和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后,可以與公民或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合同,由公民或其他集體經濟組織享有國有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的承包經營權。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土地和水面其中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原、灘涂和宜農、宜林、宜牧的荒地等。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土地和水面的所有權既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可屬于國家所有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使用。
。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由承包合同約定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簽訂后,發(fā)包人和承包人都應當遵守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的義務。
(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是依據承包合同而不是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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