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根據(jù)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以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相反,如果某一合同的成立不需要采用特定的方式的,就是不要式合同。從形式上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究竟應采取何種特定的方式,要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
例如,《合同法》第10條第2款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可見,如果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的,那么該合同就屬于要式合同,如果法律或當事人沒有對合同的形式加以特別要求的,那么就是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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