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給對方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我國《合同法》第42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可以看出締約過失責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締約過失責任是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產生的責任與違約責任不同,違約責任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之后,是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是在合同訂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他方損失而應承擔的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是一方當事人違反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 的義務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的責任,由于合同沒有成立,所以當事人之間還不存在合同義務。但是,并不是說締約人不負任何義務。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雙方都負有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應負有的法定義務,如誠實、保密等。如果一方違反這些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就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是對信賴利益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所謂信賴利益的損失是指締約人一方因信賴合同能夠成立或有效而為履行該合同進行了必要的準備,并已經(jīng)有費用的支出,但由于締約對方的過錯使合同不能成立或無效,由此所蒙受的經(jīng)濟上的不利益。因另一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使所支付的費用不能得到補償而受到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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