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侵權糾紛
1、土地侵權糾紛的類型土地侵權糾紛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或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他項權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糾紛。如超過批準征地數(shù)量占用農(nóng)民土地,擅自將農(nóng)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nóng)業(yè)建設,則構成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侵犯;在他人的土地上建設違章建筑,構成對他人之土地使用權的侵犯;違反《電力保護保護》、《石油天然氣保護條例》等,在石油、天然氣、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nèi)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則構成對土地他項權利的侵犯。
2、土地侵權糾紛的處理方式土地侵權糾紛可采取協(xié)商、行政調(diào)處解決或民事訴訟的方式處理。
土地侵權糾紛可以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直接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diào)處,或者以侵權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因土地侵權糾紛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侵犯國有土地所有權、無人使用的國有空地、荒地使用權不按土地侵權糾紛處理。因為無具體利益主體行使救濟權,可以由政府有關部門用行政手段查處,而不用民事方法。
3、土地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土地侵權民事責任的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返還財產(chǎn)(退還所侵占的土地)、恢復原狀(拆除侵權的建筑物、工作物)、賠償損失等。如因建筑物或工作物的建設導致不能使土地恢復原有用途的,侵權人在履行退還土地或拆除義務時,還應賠償損失。侵權人除承擔上述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外,其行為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4、確定土地侵權民事責任的形式確定土地侵權民事責任的形式是過錯責任原則。土地侵權案件的判定,在客觀上要求存在行為人侵犯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或土地他項權利致使權利人受損害的事實,主觀上要求侵權人有過錯。非因過錯造成的特定人的土地權利受損害的,不作為土地侵權,所引起的糾紛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作為土地權屬糾紛或者其他民事糾紛處理。這里所說的過錯,指行為人明知其行為侵害他****利而立意為之(即故意),或者沒有盡到保護他****利應有的注意(即疏忽或懈怠的過失)。
民事責任的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返還財產(chǎn)(退還土地)、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侵權人除承擔上述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外,其行為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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