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的立法未規(guī)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這一司法解釋是我國處理善意取得問題的重要和明確的依據(j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
我國善意取得的適用范圍僅限于非法處分共有財產的情況,將讓與人限定為動產的非所有權人和部分共有人,將善意取得的方式限于有償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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