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抵押人的權利
(1)抵押設定后,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約定外,抵押人繼續(xù)占有抵押物并收取其孳息。
。2)抵押設定后,抵押人可將抵押物轉讓給他人。在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3)抵押人可就同一抵押物設定多個抵押權!稉7ā返35條規(guī)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第51條規(guī)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價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yōu)先受償的效力。”
。4)抵押設定后,抵押人可將抵押財產出租。但是,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書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2.抵押人的義務
(1)抵押設定后,抵押人應妥善保管抵押物。抵押人有義務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抵押物毀損滅失和價值減少。
。2)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3)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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