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行使又稱為抵押權的實現(xiàn),是指抵押權人在債權已到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處分抵押物以優(yōu)先受償的行為!睹穹ㄍ▌t》第89條第2項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yōu)先得到償還。”《擔保法》第53條也規(guī)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xié)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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