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8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發(fā)生在當事人已經有實際交付標的物或價金的場合。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撤銷之前,當事人一方取得標的物或價金是以合同為根據的,而當合同被確認無效或撤銷之后,就意味著這一根據消滅了,因此,接受財產的一方負有返還的義務。返還財產的目的是消滅無效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的效力,使恢復到合同成立前的狀態(tài)。
返還財產的具體形式有兩種,一是單方返還財產。單方返還發(fā)生在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了合同,另一方尚未履行的場合。二是雙方返還財產。雙方返還是指雙方都負有返還從對方所取得的財產,但是,如果一方沒有違法行為,而另一方有故意違法行為的,無違法行為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返還財產,有故意違法行為的一方則無權請求返還財產。
2.折價補償。當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返還的必要時,應當采取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然后以金錢的方式向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所謂財產的不能返還大致有兩種情況,其一,法律上的不能返還。根據物權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如果當事人一方將所取得的財產已經轉讓給第三人,而第三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是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的,那么就構成了法律上的返還不能;其二,事實上的返還不能。當標的物意外滅失且該標的物為不可替代物時,當事人就無法實際返還財產。在這些情況下,當事人就應當采用折價補償的方法,向對方當事人承擔責任。
3.賠償損失。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后,如果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的一方應負責賠償對方主事人的損失;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的,則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也有過錯的,也應對自己的過錯負責,而不能要求對方承擔全部責任。
4.追繳財產。《合同法》第59條規(guī)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當事人惡意串通屬于當事人雙方(或代理人與相對人)具有共同的故意的行為,即以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來使自己獲得非法利益。在無效的民事行為中,惡意串通屬于情節(jié)惡劣的違法行為,因此其后果不是相互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是要追繳雙方因合同而獲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給集體、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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