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均享有的訴訟權利。1)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2)在訴訟中有進行辯論的權利;3)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權利;4)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查閱本案的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材料除外;5)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jù)保全;6)有權申請財產保全;7)有申請回避權,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回避決定不服時,可以申請復議;8)經(jīng)審判長許可,有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員發(fā)問的權利;9)有查閱并申請補正庭審筆錄的權利;10)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判時,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11)對已生效的裁判,認為有錯誤的,有提出申訴的權利。
2.一方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1)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如果敗訴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拒絕履行義務的,勝訴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3)原告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4)原告有放棄、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5)原告有權申請先行給付;6)被告有應訴和答辯的權利;7)被告在第一審程序中有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
當事人在享有上述訴訟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下列義務:1)當事人必須依法正確行使訴訟權利,不得濫用訴訟權利;2)當事人必須遵守訴訟次序,服從法庭的指揮,不得實施妨害訴訟秩序的行為;3)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已經(jīng)生效的判決;4)被告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5)被告行政機關在訴訟過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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