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法律制度。所謂行政爭議,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因行使行政職權而與另一方發(fā)生的爭議。行政爭議有內部行政爭議和外部行政爭議之分。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是我國解決外部行政爭議的兩種主要法律制度。
在我國,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制度。
我國的行政訴訟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
2.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發(fā)生的爭議。
3.行政復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必經程序。
4.行政案件的審理方式原則上為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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