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是大陸法系自羅馬法以來的傳統(tǒng)。將眾多的法律部門,依照一定的觀點、標準加以歸類,組織形成秩序,稱為法律體系。而公法、私法是對法律體系最基本的劃分,把法律區(qū)分為公法和私法,是現(xiàn)代法治的基本原則。
關于公法、私法的劃分標準,主要有三種學說。第一,利益說。認為規(guī)定國家利益的為公法,規(guī)定私人利益的為私法。第二,意思說。認為規(guī)定權力者與服從者的意思的為公法,規(guī)定平等者的意思的為私法。第三,主體說。認為主體至少有一方是國家或國家授予公權者的是公法,主體是非國家或國家授予公權的平等者的是私法。以上學說標準歧異,難以同一。但大體規(guī)律卻不難尋見。
公法、私法的劃分,其意義在于:1)民事法律是私法而不是公法。承認并區(qū)分公法、私法,將引起法觀念的變革。公法的目的,在于保護、救濟私權,公法為私法而存在。2)私法神圣,即人民權利、個人權利、民事權利不可侵犯,沒有重大理由不得由公權力予以限制或剝奪。3)私法自治,即在民事生活領域,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原則上國家不得直接干預,只有在當事人間發(fā)生糾紛并不能協(xié)商解決時,國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干預;除此之外,全由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和市場經濟客觀規(guī)律發(fā)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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