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我國民法規(guī)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與自然人的生命存續(xù)時間相一致。
1.出生時間的確認。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既然始于出生,則如何確認出生時間即成為重要問題。我國民法理論一般認為,應當以胎兒活著脫離母體的時間作為出生時間。關于出生時間的確認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條明確規(guī)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開始。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y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y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證明認定。”
2.關于胎兒利益的保護問題。按照上述規(guī)定,尚未出生的胎兒自然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但胎兒畢竟有成為民事主體的現(xiàn)實可能性,故法律上一般均承認并保護其利益。但是這種保護是以胎兒活體出生為條件的。例如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遺產(chǎn)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3.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于死亡,因此,死亡是民事權利能力消滅的惟一原因。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兩種。
自然死亡又叫生理死亡或絕對死亡,是指公民生理機能的絕對終止,生命的最終結束。關于自然死亡的界限,目前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以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作為自然死亡的一般標志。宣告死亡又叫推定死亡或相對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經(jīng)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該公民死亡的一種法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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