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1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guī)劃、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根據這一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無權出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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