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時間。公告應在土地登記權屬審核后進行,公告期限一般以一個月為宜。
2、公告內容。根據《土地登記規(guī)則》第十五條規(guī)定,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1)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的名稱、地址;2)準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座落;3)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機關;4)其他事項。
3、公告發(fā)布。公告應在登記區(qū)范圍內廣泛張貼,特別是在公共場所、居民居住區(qū)等人員集中的地區(qū)進行張貼。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進行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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