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是國際咨詢工程師聯(lián)合會的法文縮寫。該組織編寫的FIDIC合同條件,是工程及工程合同管理的先進經驗的結晶,具有國際慣例作用。為此,人們從不同的方面去學習和借鑒它。試從合理分配和控制合同風險的商業(yè)模式的視角,對FIDIC《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第1版)》(下簡稱FIDIC施工合同條件)[1]可值借鑒的優(yōu)點作一分析,以就教大家。茲試以時間模式、計價模式和工程師模式作一探討。
時間模式
盡管不是全部,但從一定視角來看,FIDIC是以時間脈落敘寫合同。FIDIC施工合同條件全部20個條文,前后各6個條文為一般性規(guī)定,包括前6條當事人職責范圍、權利、義務的一般規(guī)定,后6條有關合同終止、風險分配及索賠等的一般規(guī)定,這些一般規(guī)定通常與時間無關;而與時間有關的涉及具體內容規(guī)定的中間8個主干條文,系按時間順序排列。它們分別是“生產設備、材料和工藝開工、延誤和暫?⒐ぴ囼灲邮展こ倘毕葚熑危ê毕菪迯推冢”及與價款支付有關的“測量和估價變更和調整合同價格和付款”。這些被時間排序的義務,不僅與合同義務履行的順序一致,而且設定了啟動或相互啟動的程序、證據和時限,好比作了“定時”,增強了履行約束或制約,從而更具可操作性。對此,可以看作是很有特點的時間模式。
1、三個重要的時間點界分了主要風險的起止
一是基準日期。指遞交投標書截止日期的前28天,該日界分了價格充分性與否的風險。根據FIDIC第4.10至4.11款,在基準雇主具有提供現場地下和水文條件及環(huán)境方面所有數據的義務,承包商則負責對這些數據解釋,并應通過現場調查、勘察予以核查或提出質疑,一經投標,就被視為已經獲得了滿足投標條件的現場數據,從而,中標合同金額是承包商自己確信的充分價格。即使后來的情況表明報價并不充分,承包商也要自擔風險,除非該不充分源于基準日后情況的改變(如第13.7款所述的法律或司法解釋的改變),或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在基準日前不能預見的物質條件(第4.12款)。
二是接收證書頒發(fā)日期。在該日期發(fā)生雇主接收工程的義務,并發(fā)生工程照管責任向雇主轉移(第17.2款)。不僅如此,接收證書頒發(fā)日期,還是承包商工程投保責任結束(第18.2款第1段)、誤期損害賠償計算截止(第8.7款)、缺陷責任期始算(第1.1.3.7款)和退還一半保留金(第14.9款)的重要時點。
三是履約證書頒發(fā)日期。該日期標志雇主對承包商所做工程的正式認可(第11.9款)。按照禁反言原理,履約證書頒發(fā)后,雇主將不能再對工程質量提出一般性異議,除非發(fā)現了確應由承包商負責的重大缺陷或質量問題,且這也應由雇主負完全的舉證責任;而在此前的缺陷責任期,工程師可以要求承包商對缺陷原因進行調查,并要求承包商承擔咎由其原因的調查費用(第11.8款)。當然,履約證書的頒發(fā)還不是合同的終止,雙方尚未完成的義務仍須按合同履行。
以上三個時間點的設定,使工程的價格風險、照管風險、工程接受風險形成了帶有慣例規(guī)則意義的合理“時間坐標”,其中基準日、接收證書頒發(fā)日的設定很有借鑒意義;鶞嗜諏L險處理延伸到合同授予之前,提高了合同價格的確定性,可以避免因實際開工比合同約定拖后,可能引起的紛爭問題。接收證書的設定,將工程接收與對工程認可和接受分離,工程交付以竣工時間為準,而工程的最終認可要待缺陷責任期結束,這對雙方都是比較公平的。
不僅如此,圍繞上述“時間坐標”,FIDIC施工合同條件還為雙方拴對了義務,使總體施工活動被置于時間鏈條的約束之下。如接收證書頒發(fā)意味著工程按合同竣工,若接收證書頒發(fā)日比約定竣工日延后,所延后天數即誤期天數(第8.7款),為此,相應產生了避免雇主拖延接收的必要性,故第10.1款規(guī)定承包商可在預期工程(或單位工程)將竣工前的14天,向工程師發(fā)出頒發(fā)接收證書的申請,工程師在收到申請的28天內如無異議,就應向承包商頒發(fā)接收證書;既未頒發(fā)又未拒絕,且工程實質上符合合同規(guī)定,則視為接收證書于28天期限的最后一日已頒發(fā)。又根據FIDIC第10.3款,如果是雇主原因,妨礙竣工試驗達14天以上,雇主應被視為在竣工試驗原定完成日接收了工程,并工程師應頒發(fā)接收證書。最后,自接收證書確認的竣工日,起算缺陷通知期,缺陷通知期滿(含缺陷通知期延長)后的28天內,工程師應該頒發(fā)履約證書,宣告承包商的合同義務的完成。從而,以時間約束行為,起到相互制約作用。
2、用“自動到時”機制鎖定主要義務履行
所謂“自動到時”機制,即指一方行為啟動后,另一方須在該行為啟動日后的相應時限內履行自身的義務。FIDIC施工合同條件對驗工計價和付款的規(guī)定突出運用了這一機制。如后所述,FIDIC施工合同為單價合同,實行“量變(工程數量)價不變(單價)”,最終合同價格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結算,所以,該種安排對合同雙方都有好處。
根據FIDIC第14.3款、第14.6款和第14.7款,開始施工后,合同雙方每月(專用條款可約定特殊間隔)進行驗工計價和進度款結算。該逐期進行的結算,除了履約證書頒發(fā)后的最終付款外,均稱為期中付款。期中付款的操作即表現為一種“自動到時”的機制:首先是承包商通過每個月未提交有關報表和證明文件進行啟動,承包商啟動后,工程師則應在28天內向雇主發(fā)出期中付款證書,公正地確認應付金額;而雇主又應在前述啟動日后的56天內付款,且不論期中付款證書何時頒發(fā)。這樣,承包商被保證在發(fā)出付款請求(前述提交的報表和證明文件即表示承包商對付款的請求)后的56天內,肯定能享有付款的利益。假如28天內工程師未頒發(fā)期中付款證書,承包商可以提前21天通知雇主暫停工作(第16.1款);假如在56天內未收到付款,承包商有權就未得款額按月計算復利,收取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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