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廣義合同與狹義合同
合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合同是指債權合同,即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關系的協(xié)議。廣義的合同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廣義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債權合同之外,還包括物權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勞動法中的勞動合同等。
合同法的調整范圍是狹義的合同。
(二)不受合同法調整的主要關系類型
1.有關身份關系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約)適用《婚姻法》、收養(yǎng)合同適用《收養(yǎng)法》等專門法。
2.有關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權的行政合同
例如政府特許經(jīng)營合同、公務委托合同(如稅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贈合同、行政獎勵合同、行政征用補償合同等。
3.勞動合同
4.政府間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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