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監(jiān)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命題精髓(48)
合同履行中的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
合同內可以約定中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部分義務。
法律關系的特點表現為:
(1)債權的轉讓在合同內有約定,但不改變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2)在合同履行期限內,第三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人不得拒絕。
(3)對第三人履行債務原則上不能增加履行的難度和履行費用,否則增加費用部分應由合同當事人的債權人給予補償。
(4)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向合同當事人的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即仍由合同當事人依據合同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第三人沒有此項權利,他只能將違約的事實和證據提交給合同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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