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考點精析(45)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之一: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又稱不安抗辯權,是指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合同成立后發(fā)生了應當后履行合同一方財務狀況惡化的情況,應當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對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擔保前有權拒絕先為履行。設立不安抗辯權的目的在于,預防合同成立后情況發(fā)生變化而損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
應當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
(3)喪失商業(yè)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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