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土地使用權出租權設定登記
1.《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2.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權屬證明(復印件);
3.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
4.其他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
《土地登記辦法》第九條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四)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五)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七)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前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專業(yè)技術單位進行地籍調查獲得。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如實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云南省土地登記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
第十一條 申請土地登記,申請人應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一)土地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申請書;(二)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明;(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四)稅費繳納憑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齊備的土地申請資料后,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收件回執(zhí)。
第二十七條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在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抵押權人頒發(fā)《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一)土地他項權利申請書;(二)法人、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三)土地使用證、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權屬證明;(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五)土地估價報告及相關資料。
同一宗土地依法多次抵押時,以收到抵押登記申請的先后順序辦理抵押登記。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抵押合同的有關項目、內容發(fā)生變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持變更后的抵押合同或者補充合同等有關文件,申請變更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第二十九條土地使用權依法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證、租賃合同等資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承租人頒發(fā)《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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