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代建制”為契機加快工程項目管理公司的發(fā)展:
從 2002 年起北京市先后在回龍觀醫(yī)院、市殘疾人職業(yè)培訓和體育訓練中心、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南池子危改等項目中實行代建制試點,截至目前,效果明顯,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最近一段時間以來,全國大部分省市均頒布了關于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的暫行規(guī)定或辦法,并相繼開工了一批試點工程。這對我國工程項目管理公司的發(fā)展提供了需求,帶來了發(fā)展的機遇。同時,隨著我國加入 WTO,建筑市場對國外的開放使得國外一批先進的工程項目管理公司已經加入了國內工程建設市場的競爭行列。如何加速培育我國工程項目管理公司,使之能與國外的工程項目管理公司相抗衡,已經成為一個非常緊迫的問題。
1.實行代建制為工程項目管理公司的發(fā)展提供了機遇
根據國家發(fā)改委起草、國務院原則通過的《投資體制改革方案》,代建制是指政府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專業(yè)化的項目管理公司(以下簡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項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單位的制度。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代行項目建設的投資主體職責,有關行政部門對實行代建制的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不變。
工程代建制是世界上一種比較先進和成熟的項目法人運作方式。在我國是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優(yōu)化管理的重要舉措和新的嘗試。代建制工程與傳統(tǒng)建設工程的運作模式相比,在形式上的變化是由過去的建設、管理、營運三合為一,變化為投資、建設、管理、營運四分開的全新運作模式。實行代建制模式后,政府部門的職能由管理具體項目轉移到管理規(guī)范市場。其中,政府部門要負責審查立項、負責招投標、負責預算及開工計劃、負責安排資金計劃、負責監(jiān)管代建單位執(zhí)行合同、負責組織竣工驗收和移交。實行代建制能夠從源頭上解決當前政府投資管理體制中項目建設單位與使用單位合一、政府投資約束軟化、項目單位基建專業(yè)管理經驗不足、超投資風險防范制約機制缺失等問題。
過去事業(yè)單位需要增加建筑設施,或者城市需要增加大型公共建筑(國家投資建設工程),都是向國家提出申請,政府部門審核后投資。使用方作為甲方,承擔建設的單位(施工單位)為乙方,工程中出現的監(jiān)理公司對甲方負責,具體負責協(xié)助甲方監(jiān)理工程質量及工期。在此過程中政府將資金的使用權完全下放,原本的投資主體的角色讓位給了申請單位,其管理監(jiān)督職能大幅弱化。工程建設的經驗證明,甲方經常為了使用功能的增加而隨意更改設計,向政府申請追加投資,結果是投資在追加中不斷被突破,工期被拖延,以至出現功能與質量不符的現象。在這種運作模式中,由于資金、工期、質量都成為變數,其效率低、成本高、環(huán)節(jié)混亂在所難免。
實行代建制,由于依靠專業(yè)人士,實行社會化管理,將有效地提高建設水平,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透明度,方便監(jiān)督管理。同時,可以使相關部門單位免去組織管理工程項目實施的具體事務,解決外行業(yè)主、分散管理、重復設置機構等問題,體現了專業(yè)化的現代生產發(fā)展的規(guī)律要求,有利于推進政府部門職能轉變。
當然,為了使代建制得以勝利實行,就必須建立工程項目管理市場。而現實卻是:我國現有的工程項目管理公司不僅在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方面與國際工程項目管理公司存在較大的差距,而且在數量上也難以滿足國內的市場需求。因此,抓緊改造和培育一批與國際接軌的工程項目管理公司,就成為一個非常緊迫的問題。 如何加快工程項目管理公司的培育和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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