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復習指導(14)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依法承攬工程的責任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2、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的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jīng)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3、分包單位保證工程質量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7條規(guī)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4、按圖施工的責任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現(xiàn)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都屬于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施工單位沒有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首先要對建設單位承擔違約責任。同時,由于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工程技術標準施工存在潛在的巨大的社會危害性,法律又將其確定為違法行為。
如果施工單位在施工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施工圖中確實存在一定的問題,或者存在修改后可以提高施工圖紙量的情況,可以提出意見和建議,按照正常程序提請變更。
根據(jù)《質量管理條例》,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這樣做的結果不僅是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而且也是違法,將受到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