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不安抗辯權
36.不安抗辯權
概念
具有先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當相對人財產明顯減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證對待給付時,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構成要件
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債務履行有先后順序,且由履行順序在先的當事人行使
履行順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顯下降,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履行順序在后的當事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對方有下列情況,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喪失商業(yè)信譽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況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jù)中止履行的,承擔違約責任
37.代位權
代位權的概念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代位權的特征
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消極行為,即怠于行使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消極行為
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身名義直接向次債務人提出請求
代位權的行使方式必須是在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
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存在并確定
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到期債權
兩種債權不能清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不帶有人身性質)
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次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拒絕,則債權人有權代債務人受領
受領之后將財產交給債務人,不能直接占有
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
38.撤銷權
概念
債權人對債務人危害其債權實現(xiàn)的不當行為,有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規(guī)定
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構成要件
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
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發(fā)生在債權人 債權成立之后
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fā)生效力
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侵害債權人的債權
行使期限
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有行使的,該撤銷權消滅
39.合同變更
狹義變更
客體與內容的變更
主體變更就是合同的轉讓
廣義變更
合同主體、客體、內容至少一項要求發(fā)生變更
約定變更與法定變更
合同變更的條件
合同關系已經存在
合同內容需要變更
經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或法院判決、仲裁庭裁決,或者援引法律直接規(guī)定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要求的方式
合同變更的效力
已發(fā)生變更的部分以變更后為準
已經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變更而失去法律依據(jù)
未變更部分繼續(xù)原有的效力
合同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40.施工合同變更
工作數(shù)量的改變
工作質量或特性需要改變
約定的工程技術規(guī)格改變
合同項下任何工作的刪減
工期改變
工作順序或施工方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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